申請材料:
1.清算組負責人或破產管理人簽署的《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》(原件1份);
2.經辦人的身份證明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
3.公司關于注銷的決議或決定(原件1份)(法定代表人簽署,蓋公章)(經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的公司無需提交);
4.清算報告(原件1份)(股東會、股東大會、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、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、公司批準機關備案或確認)(經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的公司無需提交);
5.登載清算公告的報紙(原件1份,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辦理注銷登記)(經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的公司無需提交);
6.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(原件);
7.設有分支機構的還需提交分支機構注銷登記證明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
8.申請材料無法加蓋公章的須提交公安機關公章繳銷證明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或公章遺失登報聲明(原件1份);
9.經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的公司,還需提交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決定書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、解散裁判文書(原件);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書(原件);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,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,其中,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,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(原件)(注: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,可無需提交;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);
10.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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